賭債糾紛 豬哥亮稱要打折
據中央社新聞報載:男子蕭大明日前指控藝人豬哥亮向他父親借款新台幣660萬元未還;法院今天開庭審理,豬哥亮庭訊時表示,欠過蕭的姑姑880萬元賭債,且會償還,「但看你要不要給我打折」。
蕭大明日前提起民事告訴,控告豬哥亮數年前與已過世的父親蕭益津合作,一起透過姑姑蕭秀春簽賭六合彩,輸錢後由父親代還賭債,前後幫豬哥亮付了660多萬元賭金,主張應依法償還。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召開準備庭,豬哥亮否認向蕭大明的爸爸借過錢,並對蕭大明說,「我和你爸爸是好朋友,但你爸爸哪裡有錢可以借給我」,強調自己欠蕭秀春880萬元賭金,並不是欠蕭益津。
豬哥亮的委任律師主張,這筆錢是賭債而非債務,可以不用還。豬哥亮當庭向蕭秀春表示,會還這筆賭債,「看你要不要給我打折」。蕭秀春說,「要打折可以」,但雙方仍無共識。法官諭知將於5月19日再度開庭審理。
案例解析:
一、一般而言,「完全之債權」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一債權,並基於此債權享有一請求權,例如甲為了買一台機車向乙借10萬元,此時乙對甲有一債權,且乙對甲亦因該債權而享有一請求權,亦即請求甲返還10萬元之權利,此亦為日常生活上人與人間最一般、普遍之債權債務關係。但並非所有對他人之債權均係「完全之債權」,有可能對他人享有債權卻不享有請求權;或對他人享有債權但請求權時效卻歸於消滅;甚或該權利在法律上根本不被視為合法的債權,故並非所有對他人之債權均可等同視之,而應視債權之性質、時效等分別以觀。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 一完全之債權,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亦享有請求權。惟為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力,造成法律關係長久之不安定,我國民法就請求權設有消滅時效制度,亦即,債權人如經一定法定期間仍不行使權利,當債權人再向債務人請求時,法律上即賦與債務人時效抗辯之權利,債務人得拒絕返還,故在法律上,請求權就好比債權之武器,而消滅時效制度就像是債務人之盾牌。但須注意,即便消滅時效經過,亦僅生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請求得拒絕返還之法律效果,債權仍不消滅(我國民法上債權消滅之原因僅有清償、抵銷、混同等),故債務人如主動清償不得以不知消滅時效經過為由向債權人請求返還,蓋債權既不消滅,債權人受領自屬有法律上原因,時效經過僅生債務人得抗辯之法律效過而已。
我國民法就請求權時效設有一般規定亦設有特別規定,倘民法就請求權未特別規定其請求權時效,則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為15年。又民法尚有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倘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之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至於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及飲食費、醫師之診費、律師之報酬,其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
(二) 民法上亦有某些債權不享有請求權者,例如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或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均屬債權但不享有請求權之明文,學者稱此為「不完全債權」。所謂不完全債權係指債權人雖對債務人享有一債權,但債權人因不享有請求權,故不得以訴訟方式對債務人請求,惟若債務人主動清償則不得請求返還,蓋債務人既對其享有債權自屬有法律上原因。
(三) 又有某類債權,其雖名為債權,惟其本身並不合法,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基於不潔淨手之抗辯原則,此類債權在法律上不發生債之關係,根本不是一個債權,其既非債權自也無請求權可行使。類此債權典型者即為賭債,故學理上「賭債非債」之諺語即由此而來。
二、案例解析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借貸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將金錢或有價證卷等「交付」之行為,實務上如係以匯款、開票之方式欲證明有交付之行為較容易,惟若係以現金交付者,除有證人或持有借據等情況,通常較難證明有交付之行為,進而無法主張借款債權成立。是故,豬哥亮所欠之880萬元之債務較可能被認定是賭債而非借貸,依民法第72條規定,此乃係一無效之債務,蕭秀春不得對豬哥亮請求返還。退一步言,縱認為不屬賭債而為一般借貸,然自民國84年至100年經過16年已踰越15年之消滅時效,蕭秀春縱為請求,豬哥亮亦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償還。
倘法院認定豬哥亮所欠之880萬元債務為賭債,法律上豬哥亮雖無須償還,惟基於社會民情或習慣,豬哥亮亦得加以償還,且一旦償還後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係屬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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