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人掛在嘴上的口頭禪莫不是「薪水沒漲,房價一直漲!」、「台北居,大不易!」,比如最近被房仲業炒的火紅的士林官邸豪宅一坪要價300萬。那人命呢?雖說人命不能以金錢評價,但是如果在過失致人於死的案件中,被告多少應給予被害人的家屬相當的金錢補償,那多少的金錢會被認為相當的,可以多少撫慰被害人家屬的喪親之痛呢?前些日有一社會案件,某一外國人撞死送報生,外國人不僅沒有對被害人家屬有抱歉之誠意,犯後態度不佳,甚至可能說謊推諉肇事的人是泊車小弟,據傳外國人僅願意賠償一萬美金(約相當於台幣三十萬),難道一條人命只值一萬美金?

筆者執業迄今十多年承辦過多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一般而言,最常見的車禍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實務判決多判處原告可請求新台幣二百萬到三百萬不等的損害賠償,此外尚有強制責任險之保險金(理賠上限是一百五十萬),故車禍致死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大約可拿到三至五百萬的賠償金。排除強制責任險的理賠金不談,原告向被告訴請損害賠償時,請求權之依據多為民法第192條和第194條,而請求之項目實務上亦僅承認喪葬費、撫養費和精神賠償(慰撫金),除此之外幾乎不得再加以請求,試想,三四百萬元對遭逢巨變之家屬是否真能發揮撫慰的效用,更別提被害人現實上可能尚有父母、家庭需撫養。豪宅之價額,因各種經濟與非經濟因素所產生,筆者無法評論是非對錯,只是對照於國內長期以來車禍撞死人案例中的賠償金額,也差不多等於一坪豪宅之價格,不僅令人覺得諷刺。

我國實務上有關過失致死之侵權行為案件中,只有空難案件中曾判賠達一千五百萬(算是實務上賠償金額很高的了),此係因航空公司有雄厚資力,故法官認為基於衡平責任,令航空公司承擔較高額之賠償,但若是在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案件中,兩造的經濟能力通常不會如上述案例相差懸殊,自也無適用衡平責任替被害人爭取到高額賠償金的可能。此外,過往曾聽聞「大卡車司機把人撞成植物人會賠比較多,把人撞死反而賠比較少,所以大卡車司機會故意倒車將被害人撞死」的可怕說法。此係因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尚有民法第193條的請求權基礎,但侵害他人致死者卻無本條之適用,如此立法設計上似輕重失衡,是否妥適,實有待商榷。事實上,透過諸如立法、保險等設計,提高侵害他人生命權之賠償金額,應是值得努力的方向。也許有一天,我們的社會也能更重視生命權,生命的價值也能「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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