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伯10年前蓋A屋一棟,為使屋內空間寬廣,將房屋的陽台部分往外加蓋,約
法律解析
- 孫小美是土地所有權人,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阿土伯有無可能主張孫小美權力濫用?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本條之成立要件須請求權人為所有權人,且他方為無權占有。本案例中,孫小美為土地所有權人,而阿土伯將房屋蓋在他人土地上亦屬無占有的本權,故孫小美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且本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是阿土伯亦無從主張時效抗辯。
附帶一提,阿土伯可否主張時效取得?所謂時效取得指真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另有無權利人以行使某權力的意思,並有長期行使權力的事實,此時法律遂承認無權利人取得該權利之謂。惟觀諸民法第769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未登記不動產為限,且須佔有20年,故阿土伯亦無主張時效取得之可能。
此外,阿土伯有無可能主張越界建築?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69條定有明文,本條之要件須鄰地所有人明知越界情事而未及時提出異議,故除非阿土伯能對孫小美明知越界一事提出證據,否則阿土伯不得提出本條抗辯,然而在本案例中阿土伯亦無法提出孫小美明知其越界卻無異議的證據,是以阿土伯亦無法適用本條
果如上述,阿土伯毫無任何權利可茲主張,豈非為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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