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伯10年前蓋A屋一棟,為使屋內空間寬廣,將房屋的陽台部分往外加蓋,約0.37平方公尺且此部份屬他人土地,近日土地所有人孫小美出現,主張阿土伯無權佔用其土地,並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問孫小美是否有此權利?若有阿土伯有何權利可主張?

法律解析

  • 孫小美是土地所有權人,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阿土伯有無可能主張孫小美權力濫用?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本條之成立要件須請求權人為所有權人,且他方為無權占有。本案例中,孫小美為土地所有權人,而阿土伯將房屋蓋在他人土地上亦屬無占有的本權,故孫小美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且本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是阿土伯亦無從主張時效抗辯。

附帶一提,阿土伯可否主張時效取得?所謂時效取得指真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另有無權利人以行使某權力的意思,並有長期行使權力的事實,此時法律遂承認無權利人取得該權利之謂。惟觀諸民法第769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未登記不動產為限,且須佔有20年,故阿土伯亦無主張時效取得之可能。

此外,阿土伯有無可能主張越界建築?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69條定有明文,本條之要件須鄰地所有人明知越界情事而未及時提出異議,故除非阿土伯能對孫小美明知越界一事提出證據,否則阿土伯不得提出本條抗辯,然而在本案例中阿土伯亦無法提出孫小美明知其越界卻無異議的證據,是以阿土伯亦無法適用本條

果如上述,阿土伯毫無任何權利可茲主張,豈非為區區0.37平方公尺而需將A屋部份予以拆除?故高等法院罕見的以「權利濫用」為理由,認為孫小美不得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拆屋還地。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業經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闡釋甚詳,本案例為實際案例,筆者曾主張中阿土伯僅佔有孫小美土地0.37平方公尺,且願意出價買受0.37平方公尺的土地,但孫小美不願意,卻執意要拆屋還地,顯然返還利益並不大;反之,A房屋如遭拆除不僅將損及結構有傾倒之危險,並影響隔壁鄰居之安全,造成阿土伯之危害及影響公共利益甚鉅,故應可認為孫小美訴請拆屋還地土地乃係權利濫用,終獲高等法院罕見地認定構成權利濫用,而駁回拆屋還地之主張。惟孫小美可向阿土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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