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9 條定有公然侮辱罪之明文,惟公然侮辱之要件為何有待學理之補充。所謂侮辱,指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對受侮辱人有名譽上、人格上之損害;至於公然,指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謂。典型的例子如:在馬路上罵路人三字經、豬八戒等是。

與公然侮辱罪應加區別者乃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誹謗之定義法有明文,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然此與公然侮辱有何區別?

1. 學說和實務見解一般認為,侮辱無所謂事之真偽,至於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易言之,侮辱並沒有具體陳述事實,如上所舉例罵人三字經;誹謗則有具體的陳述事實,且其陳述若為真實者並未觸犯誹謗罪,此係為保障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例如某甲向鄰人指摘公務員乙假私吞公餉,乙確實也有盜用,此時甲並未觸犯誹謗罪。但須注意,即便所述為真實如涉及他人私德與公益無關,仍構成誹謗罪。

2. 又侮辱以公然為要件,誹謗則無此限制,所以就算行為人只把這件事當「秘密」和親密友人說,受誹謗人只要可以舉證行為人有此行為,受誹謗人並因而受名譽上的損害即可成罪

3. 此外,誹謗罪除主觀上有故意外尚須具備「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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