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鄰居所養的狗吵的你日夜不得安寧,有無法律可管?應向何單位舉報?

法律解析

  • 有關動物影響公寓大廈住居安寧之相關規定

1. 按「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四項)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五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是以,若公寓有規約規定不可飼養動物,則住戶間當然須遵守規約,住戶違反規約者,亦依規約的處罰規定處罰。若公寓沒有相關規約約定,而住戶所養動物妨礙了公寓的住居安寧,則公寓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與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又依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向環保局或警察機關舉發(向環保局舉發通常亦轉由警察機處理),環保局或警察機關可處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2.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就本款所規定之「噪音」設有定義,查本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故狗叫聲亦屬本法第72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噪音,觸法者警察機關通常先施以勸導,若仍未改善則得課予6000元以下之罰鍰。

3.復按「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噪音管制法第6條定有明文。狗叫聲屬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已如上述,故警察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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