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24 Fri 201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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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4 Mon 201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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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證人作為證據方法,證明在場聞見待證事實或事實關係有必要者,經當事人聲明通知訊問,法院不可遽即捨置不問。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616號民事裁判要旨:
(節錄如下文)
證人為一種證據方法,於證明在場聞見待證事實或事實關係有必要者,法院就當事人聲明通知訊問,非可遽即捨置不問。即使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以裁定科處罰鍰,如仍不遵傳到場,則再科罰鍰並為拘提,不得僅以該人證未遵傳到場,為捨棄不採之理由。
- Dec 09 Wed 20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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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蘋果新聞-人妻驚見戶籍多個娃,夫坦承嘿咻小三160次
本所為葉姓當事人爭取權益,獲判100萬元損害賠償。
轉貼自蘋果即時新聞
台北一名葉姓女子去年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赫然發現多了個2歲女兒,質問陳姓丈夫,丈夫才坦承女兒是他與陳姓小三的私生子,雙方已交往3年,且發生性行為高達160次,葉女怒告通姦並向陳女求償300萬元,台北地院今判小三須賠葉女100萬元;仍可上訴。
葉女提告指出,去年5月她申請戶籍謄本驚見多個女娃,立刻質問丈夫,丈夫才坦承外遇陳女,2人從2011年1月交往至2014年4月,共發生逾160次性行為,此後她情緒低落,終日以淚洗面,陳女竟還多次大電話騷擾她,逼她說出「原諒」等字眼,企圖營造已獲原諒的假象,藉此免除刑民事責任。
- Oct 29 Thu 201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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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呢? -林傳源律師
據TVBS網路新聞報載:一名16歲少女從基隆市搭計程車要回家,沒想到司機竟然開口說要帶她去繞一繞,一路就從基隆開到新北市萬里的汽車旅館,還要少女下車一起休息,少女嚇得緊抓安全帶堅決不下車,才讓司機打消不軌意圖,送少女回家。少女事後報案,警方卻以司機並沒有對少女有強制約束行動行為,不構成犯罪,讓司機回家,雖然目前雙方已談和解,但婦女團體抨擊警方欺負少女法律認知不足,縱放司機,心態需要再教育。
按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次按刑法第23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性交,依刑法第10條規定,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而猥褻則指,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滿足性慾、引發社會一般人對性羞恥感之行為而言。
- Oct 29 Thu 2015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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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脅迫簽下本票之救濟-林傳源律師
大華是一位成功的台商,回台後過著衣食無缺的豐裕生活。但是樹大招風引人忌妒,大華公司以前的舊職員阿龍覺得大華自己過得一帆風順卻忘記老員工的功勞而心生怨恨,遂綁架大華的獨生子並以其子性命威脅大華簽下1500萬元之本票,大華無奈之餘只能簽下本票,問該本票效力為何?大華應如何處理?
- 大華所簽下之本票效力?(大華尚未為任何法律行為以前)
- 大華應如何保護自己?
- Oct 29 Thu 2015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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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5條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林傳源律師
大維新婚不久,與妻子商議後決定到台北打拼,並在新店某處租屋一棟。原以為生活總算可以安頓下來,未料房東於大維租屋後一個月即對大維表示,已有神祕買主願意出高價購買此棟房屋,且神秘買主是否同意讓大維繼續租此棟房屋不得而知,大維非常苦惱,才剛租下的房子該怎麼辦呢?
又倘情況為大維租屋後一個月,房東因積欠大筆債務潛逃之國外,該棟房屋亦遭法院拍賣,大維又應如何是好?
本案例涉及民法第425條之規定,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一項)
- Oct 29 Thu 201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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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捺植物人指印是否成立妨害自由罪-林傳源律師
- Oct 29 Thu 201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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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之相關法律問題(下)-林傳源律師
近幾年台灣企業西進大陸,許多台商將妻兒留在台灣到大陸居住,致「包二奶」之事件屢見不鮮,而留在台灣之配偶究應如何適用法律規範以主張權利?倘若大陸之二奶生有子女,則該子女與台商之法律關係為何?
包二奶之態樣可能為「通姦」或「重婚」,所謂「通姦」指已婚之男子或女子與他人有性交之行為;而「重婚」則指已婚之男子或女子另與他人為結婚(此為台灣法律就重婚之定義,大陸法律就重婚之定義與台灣不相同,以下將另行討論)而台灣與大陸就通姦及重婚之定義與處罰規定不大相同,故以下將二行為分開討論,先行敘明。
- 台商在大陸與他人重婚
- Oct 29 Thu 201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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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之相關法律問題(上)-林傳源律師
大老婆與狐狸精的鬥爭自古早中國就不斷上演,而近日「小三」又因偶像劇之推波助欄更增話題性,然而除了大老婆與小三的戰場獲得大眾關注,小三所生之子女亦為近幾年社會上應重視之議題。本文淺談小三之各種法律問題,包含小三之行為有無違法、兩岸三地包二奶之問題、小三之子女有何權利可主張等。
- 小三之刑事責任:小三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條通姦罪
- 小三之民事責任:元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第三者請求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小三所生之子女有何權利可主張
- Oct 29 Thu 20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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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強制認領)-林傳源律師
據華視新聞報載: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三年多了,不過他的遺產再次成為話題,自稱是四房子女的羅家三姐弟,之前向法院提起確任親子關係訴訟,現在根據證人描述及錄音內容,確定三姐弟跟王永慶有親子關係,估計每人大約可分到遺產將近有十億元。
三年前,自稱是王永慶親生子女的羅家三姐弟,王永慶過世後特地出來召開記者會,要求認祖歸宗,雖然王家不願意出來做DNA比對,但就這點,法院認為王家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加上提出的錄音有王永慶二房長女曾和羅家三姐弟見面,要求他們不要出席王永慶告別式,還有羅家三姐弟母親林明珠過世時,羅家三姐弟的繼父曾寄信給王永慶,信上寫道,"羅家三姐弟的母親已過世,你應該盡早承認自己的親骨肉,給三姐弟一個名份"。
一、現行法制下強制認領之規定
- Oct 29 Thu 201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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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罪之主張-林傳源律師
大雄和靜香原為夫妻,育有一7歲女兒,95年兩人離婚。離婚後數日,大雄接到一名婦人打電話吵鬧,電話中婦人指稱靜香和其夫通姦,且靜香所生之女也非大雄所生,大雄帶女兒到醫院為血緣鑑定始證實該名婦人所述為真,問大雄有何法律上權利可茲主張?
一、大雄可否對靜香提起通姦罪告訴?
按「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45條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Oct 29 Thu 201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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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糾紛 豬哥亮稱要打折